TW294875B

Housing assembly for a wireless communication device.

Abstract

A wireless communication device (10) is provided for maintaining acceptable acoustic coupling, increasing display and data input device capability and increasing antenna performance to encourage further miniaturization and weight reduction thereof. Two moveable housing portions (12) and (14) are moveable between a closed (18) and an open (20) housing position and matively engage to provide an expandable housing while aligning earpiece (26) and microphone (28) transducers on a center axis (30) of the device (10). Paging and radiotelephone functions of the device are configured responsive to the position of the housing portion (12). The housing portion has a lens for viewing a display (46) thereunder and keycaps for actuating a keypad (54) thereunder when the housing portion (12) is in the closed housing position (18). An antenna (56) is extendable beyond the moveable housing portion (12).

TW294875B, drawing sheet 1
Sheet 1 of 1

Term

No projected expiry on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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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Today

22 claims: 22 independent, 0 dependent

  1. 1
    一種適於供一無線通信裝置(10)使用之殼體組件,其持徵為:第一殼體部分(12);第二殼體部分(14);及第三殼體部分(16);其中第一殼體部分(12)與第二殼體部分(14)均可移動而耦合至一第一位置(18)與一第二位置(20)之間之第三殼體部分(16);其中第一殼體部分(12)與第二殼體部分(14)之一結合總長度大於第三殼體部分(16)之一長度;其中當第一殼體部分(12)與第二殼體部分(14)均移至第一位置(18)時無線通信裝置(10)之一長度約略等於第三殼體部分(16)之長度;及其中當第一殼體部分(12)與第二殼體部分(14)均移至第二位置(20)時無線通信裝置(10)之長度大於第三殼體部分(16)兩倍之長度。
  2. 2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適於供一無線通信裝置(10)使用之一殼體組件:其中當第一殼體部分(12)與第二殼體部分(14)均移至第一位置(18)時第一殼體部分(12)之一尾端(22)與第二殼體部分(14)之一尾端(24)之間之一距離係小於或等於第三殼體部分(16)之長度;及其中當第一殼體部分(12)與第二殼體部分(14)均移至第二位置(20)時第一殼體部分(12)之尾端(22)與第二殼體部分(14)之尾端(24)之間之距離係大於第三殼體部分(16)長度之兩倍。
  3. 3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適於供一無線通信裝置(10)使用之一殼體組件,其中當第一殼體部分與第二殼體部分均移至第一位置(18)第一殼體部(12)之一尾端(22)伸越第二殼體部分之一尾端(24)。
  4. 4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適於供一無線通信裝置(10)使用之一殼體組件,其中當第一殼體部分(12)與第二殼體部分(14)均移至第一位置(20)時至少第一殼體部(12)之一部分與至少第二殼體(14)之一部分係位於實質上相同之平面上。
  5. 5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適於供一無線通信裝置(10)使用之一殼體組件,其中第一位(18)與第二位置(20)尚分別包含一收放位置與一末收放位置。
  6. 6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適於供一無線通信裝置(10)使用之一殼體組件,其中當第一殼體部分(12)與第二殼體部分(14)被移至第一位置(18)時第一殼體部(12)與第二殼體(14)至少部分地遮蓋第三殼體部分(16)之一側(32),且當第一殼體部分(12)與第二殼體部分(14)被移至第二位置(20)時第一殼體部分(12)與第二殼體部分(14)至少部分地曝露第三殼體部分(16)之一側(32)。
  7. 7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適於供一無線通信裝置(10)使用之一殼體組件:其中第一殼體部分(12)適於接納一聽筒(26);及其中第二殼體部分(14)適於接納一擴音器(28)。
  8. 8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之適於供一無線通信裝置(10)使用之一殼體組件,其中當第一殼體部分(12)與第二殼體部分(14)均移至第二位置(20)時聽筒(26)與擴音器(28)實質上對齊於第三殼體部分(16)之一中心軸。
  9. 9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之適於供一無線通信裝置(10)使用之一殼體組件,其中第三殼體部分(16)尚包含:耦合於聽筒(26)之一接收機(702);及耦合於擴音器(28)之一發射機(709)。
  10. 10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適於供一無線通信裝置(10)使用之一殼體組件,其中至少第一殼體部分(12)與第二殼體部分(14)之一者係旋轉地耦合至第三殼體部分(16)。
  11. 11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適於供一無線通信裝置(10)使用之一殼體組件,其中至少第一殼體部分(12)與第二殼體部分(14)之一者係滑動地耦合至第三殼體部分(16)。
  12. 12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適於供一無線通信裝置(10)使用之一殼體組件,其中第三殼體部分(16)尚包含:一顯示器(46);及一鍵墊(48)。
  13. 13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適於供一無線通信裝置(10)使用之一殼體組件,其特徵為尚有一耦合器,供分別耦合第一位置(18)與第二位置(20)之間第一殼體部分(12)之移動以至第一位置(18)與第二位置(20)之間第二殼體部分(20)之移動。
  14. 14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適於供一無線通信裝置(10)使用之一殼體組件,其特徵為尚有一制動器,供制止第一殼體部分(12)與第二殼體部分(14)之至少一者於第一位置(18)與第二位置(20)兩者上。
  15. 15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適於供一無線通信裝置(10)使用之一殼體組件,其中當至少第一殼體部分(12)與第二殼體部分(14)之一者被移至第一位置(18)時無線通信裝置(10)操作成一尋呼器,且當第一殼體部(12)與第二殼體(14)之至少一者被移至第二位置(20)時操作成一電話。
  16. 16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適於供一無線通信裝置(10)使用之一殼體組件,其特徵尚為:一數據輸出單元,供當至少第一殼體部分(12)與第二殼體部分(14)之一者被移至第一位置(18)時提供一第一資訊組,且當至少第一殼體部(12)與第二殼體(14)之一者被移至第二位置(20)時提供一第二資訊組。
  17. 17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適於供一無線通信裝置(10)使用之一殼體組件,其中數據輸出單元係一顯示器(46)。
  18. 18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之適於供一無線通信裝置(10)使用之一殼體組件,其特徵尚為:耦合至第一殼體部分(12)與第二殼體部分(14)之至少一者之一透鏡(50),且被配置成當第一殼體部分(12)與第二殼體部分(14)之至少一者被移至第一位置(18)時相對於數據輸出單元之至少一部分。
  19. 19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適於供一無線通信裝置(10)使用之一殼體組件,其特徵尚為:一數據輸入單元,供當第一殼體部分(12)與第二殼體部分(14)之至少一者被移至第一位置(18)時提供第一輸入資訊,且當第一殼體部分(12)與第二殼體部分(14)之至少一者被移至第二位置(20)時提供第二輸入資訊。
  20. 20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之適於供一無線通信裝置(10)使用之一殼體組件,其中數據輸入單元係一鍵墊(48)。
  21. 21
    根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之適於供一無線通信裝置(10)使用之一殼體組件,其特徵尚為:一鍵墊(52),耦合於第一殼體部分(12)與第二殼體部分(14)之至少一者,且被安置成當第一殼體部分(12)與第二殼體部分(14)之一者被移至第一位置(18)時相對於數據輸入單元之至少一部分。
  22. 22
    一種適於供一無線電話使用之殼體組件,其特徵尚為:適於接納一聽筒(26)之一第一殼體部分(12);適於接納一擴音器(28)之一第二殼體部分(14);及適於接納一接收機(702)與一發射機(709)之一第三殼體部分(16);其中接收機(702)被耦合至聽筒(26)且發射機(709)被耦合至擴音器(28);其中第一殼體部分(12)與第二殼體部分(14)均被移動地耦合至界於一收放位置(18)與一未收放位置(20)之間之第三殼體部分(16);其中第一殼體部分(12)與第二殼體部分(14)之一結合之總長度大於第三殼體部分(16)之一長度;其中當第一殼體部分(12)與第二殼體部分(14)均移至收放位置(18)時無線通信裝置(10)之長度約略等於第三殼體部分(16)之一長度;及其中當第一殼體部分(12)與第二殼體部分(14)均移至未收放位置(20)時無線通信裝置(10)之長度大於第三殼體部分(16)長度之兩倍。
Independent claims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