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201248286A

Controlling transitions in optically switchable devices

Abstract

A controller or control method may be designed or configured to operate without information about the current temperature of the device and/or the device’s environment. Further, in some cases, the controller or control method is designed or configured to control transition of an optical device to an intermediated state between two end states. For example, the controller may be configured to control a transition to a state of transmissivity that is intermediate between two end states of transmissivity. In such case, the device has three or more stable states of transmissivity.

Term

No projected expiry on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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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claims: 4 independent, 37 dependent

  1. 1
    一種致使一窗上之一可切換光學裝置轉變至一中間光學狀態之方法,該中間光學狀態介於該可切換光學裝置之兩個終極狀態之間,該方法包含:將一振盪電壓施加至該可切換光學裝置,其中該振盪電壓具有與該中間光學狀態相關聯之一平均電壓,且其中在該可切換光學裝置之表面上實質上均勻地經歷該平均電壓。
  2. 2
    如請求項1之方法,其中該可切換光學裝置係一電致變色裝置。
  3. 3
    如請求項1之方法,其中該可切換光學裝置包含用於將電壓遞送至該裝置之一或多個匯流條,且其中該等匯流條位於該裝置之一或多個邊緣處且不位於該裝置之一中心區中。
  4. 4
    如請求項3之方法,其中該可切換光學裝置包含具有至少約每平方5歐姆之一薄片電阻之一或多個透明電極。
  5. 5
    如請求項1之方法,其中該振盪電壓具有約1 E3 Hz及1E-5 Hz之一頻率。
  6. 6
    如請求項1之方法,其中該振盪電壓具有約0.01伏至1伏之一振幅。
  7. 7
    如請求項1之方法,其進一步包含在施加該振盪電壓之前將一電壓脈衝施加至該可切換光學裝置,其中該電壓脈衝具有實質上大於與該中間光學狀態相關聯之該平均電壓之一量值,且其中該電壓脈衝之施加實質上增加該可切換光學裝置轉變至該中間光學狀態之速度。
  8. 8
    如請求項7之方法,其中該電壓脈衝具有介於約5分鐘與15分鐘之間的一持續時間。
  9. 9
    如請求項7之方法,其中該電壓脈衝具有介於約1伏與7伏之間的一量值。
  10. 10
    如請求項1之方法,其進一步包含將一第二振盪電壓施加至該可切換光學裝置,其中該第二振盪電壓具有與一第二中間光學狀態相關聯之一第二平均電壓,且其中施加該第二振盪電壓致使該裝置轉變至該第二中間光學狀態。
  11. 11
    一種用於控制一窗上之一可切換光學裝置中至一中間光學狀態之一改變之控制器,該控制器包含:(a)一或多個介面,其將控制指令、一驅動電壓及/或一驅動電流提供至該可切換光學裝置;及(b)指令,其用於控制光學狀態之該改變,其中該等指令包含:將一振盪電壓施加至該可切換光學裝置,其中該振盪電壓具有與該中間光學狀態相關聯之一平均電壓,且其中在該可切換光學裝置之表面上實質上均勻地經歷該平均電壓。
  12. 12
    如請求項11之控制器,其中在該等指令中指定之該振盪電壓係針對一電致變色裝置而定義。
  13. 13
    如請求項11之控制器,其中由該控制器控制之該可切換光學裝置包含用於將電壓遞送至該裝置之一或多個匯流條,且其中該等匯流條位於該裝置之一或多個邊緣處且不位於該裝置之一中心區中。
  14. 14
    如請求項13之控制器,其中該可切換光學裝置包含具有至少約每平方5歐姆之一薄片電阻之一或多個透明電極。
  15. 15
    如請求項11之控制器,其中該等指令指定該振盪電壓具有約1 E3 Hz及1E-5 Hz之一頻率。
  16. 16
    如請求項11之控制器,其中該等指令指定該振盪電壓具有約0.01伏至1伏之一振幅。
  17. 17
    如請求項11之控制器,其中該等指令進一步包含用於在施加該振盪電壓之前將一電壓脈衝施加至該可切換光學裝置之指令,其中該電壓脈衝具有實質上大於與該中間光學狀態相關聯之該平均電壓之一量值,且其中該電壓脈衝之施加實質上增加該可切換光學裝置轉變至該中間光學狀態之速度。
  18. 18
    如請求項17之控制器,其中該電壓脈衝具有介於約5分鐘與15分鐘之間的一持續時間。
  19. 19
    如請求項17之控制器,其中該電壓脈衝具有介於約1伏與7伏之間的一量值。
  20. 20
    如請求項11之控制器,其中該等指令進一步包含用於將一第二振盪電壓施加至該可切換光學裝置之指令,其中該第二振盪電壓具有與一第二中間光學狀態相關聯之一第二平均電壓,且其中施加該第二振盪電壓致使該裝置轉變至該第二中間光學狀態。
  21. 21
    一種致使一窗上之一可切換光學裝置中之光學狀態之一改變的方法,該方法包含:(a)在自一第一光學狀態至一第二光學狀態之一轉變之一初始部分期間控制至該可切換光學裝置之電流,其中控制該電流係藉由當該電流之量值超過一上限所定義安全電流位準或未能滿足一下限所定義快速切換電流位準時校正至該可切換光學裝置之該電流來實現;及(b)在自該第一光學狀態至該第二光學狀態之該轉變之一稍後部分期間控制施加至該可切換光學裝置之電壓,以便使該電壓之量值保持實質上處於一預設位準。
  22. 22
    如請求項21之方法,其中該可切換光學裝置係一電致變色裝置。
  23. 23
    如請求項21之方法,其中(a)中之控制該電流包含:將一電壓斜坡施加至該可切換光學裝置且在必要時調整該電壓斜坡以將該電流維持於該上限所定義安全電流位準與該下限所定義快速切換電流位準之間。
  24. 24
    如請求項21之方法,其中(a)中之控制該電流包含將一初始電流施加至該可切換光學裝置且在必要時調整該初始電流以將該電流維持於該上限所定義安全電流位準與該下限所定義快速切換電流位準之間。
  25. 25
    如請求項21之方法,其中在該轉變之至少該初始部分期間不偵測該可切換光學裝置之溫度。
  26. 26
    如請求項21之方法,其中該光學狀態之該改變係至該可切換光學裝置之兩個終極光學狀態之間的一中間光學狀態。
  27. 27
    如請求項21之方法,其進一步包含:(c)在(b)之後將施加至該可切換光學裝置之該電壓之該量值減小至減小該可切換光學裝置中之洩漏電流之一位準。
  28. 28
    如請求項21之方法,其中執行(a)中之控制該電流達介於約2分鐘至30分鐘之間的一週期。
  29. 29
    如請求項21之方法,其中該上限所定義安全電流位準係介於約70 μA/cm 2 與250 μA/cm 2 之間。
  30. 30
    如請求項21之方法,其中該下限所定義快速切換電流位準係介於約30 μA/cm 2 與70 μA/cm 2 之間。
  31. 31
    如請求項21之方法,其中執行(b)中之控制該電壓達介於約2分鐘與30分鐘之間的一週期。
  32. 32
    一種用於控制一窗上之一可切換光學裝置中之光學狀態之一改變的控制器,該控制器包含:(a)一或多個介面,其用於將控制指令、一驅動電壓及/或一驅動電流提供至該可切換光學裝置;及(b)指令,其用於控制光學狀態之該改變,其中該等指令包含:(i)在自一第一光學狀態至一第二光學狀態之一轉變之一初始部分期間控制至該可切換光學裝置之電流,其中控制該電流係藉由當該電流之量值超過一上限所定義安全電流位準或未能滿足一下限所定義快速切換電流位準時校正至該可切換光學裝置之該電流來實現;及(ii)在自該第一光學狀態至該第二光學狀態之該轉變之一稍後部分期間控制施加至該可切換光學裝置之電壓,以便使該電壓之量值保持實質上處於一預設位準。
  33. 33
    如請求項32之控制器,其中在該等指令中指定之電流及電壓位準係針對一電致變色裝置而定義。
  34. 34
    如請求項32之控制器,其中用於(i)中之控制該電流之該等指令包含用於將一電壓斜坡施加至該可切換光學裝置且在必要時調整該電壓斜坡以將該電流維持於該上限所定義安全電流位準與該下限所定義快速切換電流位準之間的指令。
  35. 35
    如請求項32之控制器,其中在該等指令中指定之電流及/或電壓位準經設定且在該轉變之至少該初始部分期間不計及該可切換光學裝置之溫度。
  36. 36
    如請求項32之控制器,其中該等指令指定該光學狀態至該可切換光學裝置之兩個終極光學狀態之間的一中間光學狀態之一改變。
  37. 37
    如請求項32之控制器,其中該等指令進一步包含:(iii)在(ii)之後將施加至該可切換光學裝置之該電壓之該量值減小至減小該可切換光學裝置中之洩漏電流之一位準。
  38. 38
    如請求項32之控制器,其中用於(i)中之控制該電流之該等指令指定控制該電流達介於約2分鐘至5分鐘之間的一週期。
  39. 39
    如請求項32之控制器,其中該上限所定義安全電流位準係介於約70 μA/cm 2 與250 μA/cm 2 之間。
  40. 40
    如請求項32之控制器,其中該下限所定義快速切換電流位準係介於約30 μA/cm 2 與70 μA/cm 2 之間。
  41. 41
    如請求項32之控制器,其中用於(ii)中之控制該電壓之該等指令指定控制該電流達介於約2分鐘與30分鐘之間的一週期。
Independent claims41